5月30日,记者从岳麓区法院获悉:汤某某于2018年7月入职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。汤某某在进行入职培训时,阅读学习了《考勤管理制度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签名,其中规定“员工一个月内迟到、早退累计超过6次(含)以上,或一年累计15次(含)以上……”等行为,将视为严重违纪,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。
因汤某某2022年累计迟到29次,2023年累计迟到19次,2023年10月,科技公司以汤某某连续两年累计迟到次数均超过15次,已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,向汤某某发出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。
汤某某认为,考勤管理制度规定“每月迟到30分钟之内,超过3次的,从下一次起,每次扣罚工资30元……”,意味着其每月可免费迟到3次,其全年迟到次数未违反该项规定。
对此,汤某某申请仲裁,要求确认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后对仲裁结果不服,诉至法院。法院认为,汤某某主张的“每月可免费迟到3次”,其本质含义仅指在此3次以内的迟到行为可免除经济扣罚,但不代表该行为不是迟到,不计入迟到次数,与“一年累计迟到15次(含)以上视为严重违纪”之规定,目的不同、适用条件不同,不存在逻辑冲突。故公司解除与汤某某的劳动合同,事实清楚,依据充分。
来源:@九派新闻